Whittington 等(1990)曾实证探究了生育 率与税收因素的相互关系,发现税收宽免在一 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鼓励生育的作用。Leibenstein (1956)首先将成本效益分析引入到微观家庭生育 研究,提出了生育孩子的“成本—效益”理论, 即孩子数量的选择是由生育的成本和效益共同决 定的,在效益不变的情况下,生育成本越高,愿 意生育孩子的数量越少,反之则愿意生育孩子的 数量越多。从这一理论出发,降低生育孩子成本 则成为国家鼓励民众生育的主要渠道之一,而个 人所得税政策发挥鼓励生育的政策效果正是通过 降低生育成本的方式实现的。 根据生育孩子的“成本—效益”理论,生育 成本可以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。直接成本指 父母为孩子直接付出的现金或实物,主要包括生 育孩子过程中在教育、医疗、保育等方面的付出; 间接成本指父母为生育孩子而造成的自身收入损 失,比如部分家庭成员为了照顾孩子而放弃工作 等。鼓励生育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既可以将生育孩 子的相关支出纳入扣除项目,从而降低直接成本; 又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弥补父母因生育 孩子所造成的收入损失,从而降低间接成本。在 这一分析框架下,鼓励生育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可 以实现一定程度的生育成本外部化,在效益不变 的情况下,通过有效降低生育成本,增大民众对 于生育孩子的“需求”,从而达到鼓励生育的政策效果。此外,对于未纳入到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范 畴(没有享受到生育孩子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税前 扣除)的低收入人群,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 将生育成本一定程度地外部化,以降低实际生育 成本,进而鼓励低收入人群生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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